Article 4

In force

区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主席团人数为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不担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九人至十一人组成。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超过七十名的,主席团人数不超过十三人。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