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医疗美容机构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由卫生健康部门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