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Chapter 2 家庭保护Article 16In force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心理、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并可以向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寻求帮助。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4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