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建立耕地质量监测评价制度,编制提升耕地质量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充分利用耕地耕作层土壤,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

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编制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方案,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对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和存放,严格按照规定将耕作层土壤用于改良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并将相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

县(区、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监督管理。县(区、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耕地耕作层勘测、土壤剥离利用技术指导,并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