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因挖损、塌陷、压占、临时使用土地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复垦的土地优先用于农业。
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无法恢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投入资金进行复垦,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