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建房村民应当承担农村住房建设主体责任。农村住房的设计、施工、建筑材料供应等单位或者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指导。

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日常巡查监管,在农村住房建设的建筑放样、基槽验收、竣工验收等环节,指派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