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建房村民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或者具备相应技能的乡村建设工匠进行施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免费组织开展乡村建设工匠教育培训,对培训考核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颁发培训证书。
建筑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不得承接未取得宅基地批准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没有设计图的农村住房施工项目。
建房村民应当与建筑施工单位或者乡村建设工匠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农村住房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供村民建房参照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