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对学校的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党建带团建队建,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学情况;

(三)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

(四)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加强学校特色课程建设,规范教材和教辅材料使用,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提升教学质量情况;

(五)招生、就业、学籍管理、学生资助情况;

(六)师德师风等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七)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管理与使用情况;

(八)教育收费、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

(九)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情况;

(十)师生生命安全、身体和心理健康、权益保护情况;

(十一)校园欺凌防控情况;

(十二)校园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等责任落实情况;

(十三)推进学校内部监督体系建设,提升学校治理能力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