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协调解决本市、各区所辖范围内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可以向规划资源管理部门或者房屋管理部门举报。规划资源管理部门或者房屋管理部门对危害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