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或者普查提出的要求,及时对建筑进行修缮,建筑的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区房屋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督促和指导。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未履行相应的修缮义务,且情节严重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在作出相应认定后,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优秀历史建筑由保护责任人负责修缮、保养,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保护责任人和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履行修缮义务的建筑保护责任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资金补助。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非居住优秀历史建筑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房地产市场租金标准的差额比例承担部分修缮费用。

优秀历史建筑修缮过程中产生争议的,依法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