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在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确需建造优秀历史建筑附属设施的,应当报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屋管理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