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承接物业管理时,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告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全体业主;

(二)制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消防档案,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记载消防档案内容;

(三)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进行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管理;

(四)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损坏,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国家和本市住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