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任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本单位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五)自行或者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并自评估完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人员密集场所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配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