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住宅建设项目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移交后由教育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接收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