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和维护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给用水单位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未独立设置,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的;
(二)供水水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三)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四)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