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等情况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连续超过十二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