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用水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取水;
(二)擅自转供城市供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
(三)擅自拆装及调整结算水表,毁坏结算水表及附属设施,或者干扰结算水表及附属设施正常计量;
(四)对磁卡水表的磁卡进行非法充值取水;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六)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七)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用水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由公共供水单位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常用流量和实际用水时间计算取水量。实际用水时间无法确定的,按照十二个月的行业或者个人平均用水时间计算。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