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公共供水单位应当为用户安装检定合格的结算水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或者到期轮换。
供用水双方对结算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有资质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检定合格的,由用水单位和个人承担检测费用;检定不合格的,根据检定结果退、补水费,由公共供水单位承担检测费用、更换水表。
结算水表发生故障或者由于其它原因造成无法确认取水量的,由公共供水单位按照用户结算水表损坏前三个月用水量的平均值计算用水量。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