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水费,并使用统一收费凭证。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水费的,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向用户发出欠费通知,用户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公共供水单位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追究欠费用户的违约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