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市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市级财政决算报告,关于上一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关于上一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金融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

(七)市人民政府关于民生实事办理情况的报告;

(八)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

(九)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和有关机关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一)其他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