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

经职业病诊断、鉴定不构成职业病,劳动者再次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应当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