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等候服务或者购买商品时,依次排队;
(二)使用公共设施时,保证干净、整洁,避免损坏;
(三)在公共场所活动时,着装得体,不说脏话粗话,不大声喧哗,不违规使用高音喇叭,控制电子产品外放音量;
(四)参观展览会、博览会和观看演出、比赛时,遵守场所规则、服从现场管理,遵循参观、观看礼仪;
(五)从事娱乐、健身、装修等活动时,避免噪声扰民;
(六)其他维护公共秩序方面的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