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全社会鼓励下列弘扬社会正气的行为:

(一)见义勇为,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等不法侵害行为,勇于参加抢险救灾救人;

(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三)志愿服务,积极弘扬雷锋精神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主动参与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把学雷锋和志愿服务作为生活方式、生活习惯;

(四)热爱公益,积极参与济困、扶老、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

(五)便利服务,积极设立爱心服务点,为户外劳动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休憩如厕等便利服务;

(六)扶残助残,积极参与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会服务;

(七)拾金不昧,主动归还失物;

(八)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