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被扣押的物品易腐烂、变质的,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二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可以在登记后拍卖、变卖;无法拍卖、变卖的,可以在留存证据后销毁。

解除扣押后,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时认领。当事人逾期不认领或者当事人难以查明的,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认领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人认领的,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妥善处置,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应当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