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扣押措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扣押的,应当解除扣押,返还物品。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行为时,对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物品,予以没收。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依法没收的非法物品,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应当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