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罢免要求和罢免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受理机关收到罢免要求或者罢免案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情况。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的选民如提出撤回罢免要求,应当自提出罢免要求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撤回的理由。受理机关收到撤回罢免要求后,如坚持提出罢免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求的选民不足五十人的,罢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求的选民不足三十人的,不再将罢免要求交原选区选民进行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