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本市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

企业等社会力量可以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与职业学校依法合作建立实体性的二级学院、产业学院或者生产性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等办学机构和办学项目。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支持所监管企业依法参与和举办职业教育,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