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住宅类居住建筑(以下简称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修人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告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非住宅所有权人的装修人,还应当提供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或者有效凭证;
(二)装修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委托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施工的,应当提供该单位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装修人应当将告知材料提交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告知材料后,应当登记装饰装修工程主要事项,将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当场告知装修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住宅装饰装修告知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签订协议。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