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公共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属于限额以下的,涉及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装修人在开工前,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图纸和说明等相关材料报送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装饰装修工程相关材料后,应当登记装饰装修工程主要事项,将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当场告知装修人,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将装饰装修主要事项和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装饰装修事项涉及消防、交通、水利等其他有关部门监管职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材料转送有关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