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洮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河(湖)长制、林长制,负责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森林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灾害防控、执法监管等工作。

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会议制度、林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