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