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洮河流域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按要求科学编制矿产资源开采方案和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矿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成后,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采矿权人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

矿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探索建立政府和企业共管账户。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金使用监管。企业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报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统筹用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矿产开发企业在规定期限完不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将所提基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流域内的废弃矿区、无主矿山以及建构筑物拆除后的生态环境进行治理和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