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完善消防安全设施,配置消防器材,加强明火、燃灯、焚香等火源管理,强化用电安全,规范敷设电线,严格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确需使用燃气的食堂、住宿等区域,应当采取安全有效防护措施。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禁止使用易燃可燃夹芯材料搭建临时设施、建(构)筑物。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规范设置和摆放陈列物,引导信教公民安全文明燃灯、焚香。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