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行为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