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北部山区范围内的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生态选线、科学选址,尽可能利用现有基础扩能改造,优先采取桥隧等工程技术措施,避免高强度、大面积开挖,减少对北部山区山体、饮用水水源、植被等生态环境的破坏。
交通设施建设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取料、堆料,并对取料场、废弃物堆放料场进行有效治理和综合利用,做好道路两侧绿化。
施工单位应当在交通设施投入使用后三个月内,对施工现场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清理拆除,并及时恢复植被。
Local Regulations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