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和现有采石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管理,用于本单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的费用支出。

Local Regulations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