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省人大常委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海南人大网以及《海南日报》上刊载。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本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海南人大网、本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以及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