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交通运输、商务、文广新旅、卫生健康、体育、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筹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内容,并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关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反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其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模,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还应当征求有关区人民政府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