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城市居住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居住区不同规模层级配置以下配套设施:
(一)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含桥梁)、供水、供电、燃气、消防、通信、排水防涝、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照明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二)基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养老、公共文化、体育、人防、应急避难、安全防范、社区卫生服务等;
(三)交通场站及社区服务设施:包括公交车站、托育、社区服务站(含居委会、警务用房、残疾人康复室)、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再生资源回收点等;
(四)便民服务设施:包括便利店、邮件和快递送达设施、充电设施、便民疏导点、公共晾晒设施等;
(五)商业服务业设施:包括商场、菜市场或者生鲜超市、银行营业网点、电信营业网点、邮政营业场所、餐饮设施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关于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配置的强制性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