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市辖区内具体适用范围和县(市)实行城市管理的区域,分别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本条例所称城市居住区,是指城市中住宅建筑相对集中布局的地区,包括新建居住区和既有居住区。
本条例所称配套设施,是指对应城市居住区分级配套规划建设,并与居住人口规模或者住宅建筑面积规模相匹配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市政公用设施、基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场站及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等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