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投资建设主体:

(一)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由政府或者政府相关部门投资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符合出让用地条件的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投资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