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健全财政性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优先安排科技创新扶持发展资金,推动全社会科技创新经费持续稳定增长;安排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的,应当明确用于科技创新研发投入的资金比例。

科技创新工作应当列入对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企业研发投入达到市、县(区)人民政府补助标准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财政补助。

鼓励企业、个人以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投入科技创新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