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优化科学技术发展环境,保障科技创新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市、县(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审计、国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