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督查书》,责成依法处理:

(一)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二)未依法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法定职责;

(三)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四)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适当;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对《行政执法督查书》有异议的,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要求重新调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