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已经申请检测的雷电防护装置未及时检测而造成雷电灾害的;

(二)变更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原审查机构同意的;

(三)拒绝接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抽检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按期整改的;

(四)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拒不安装的;

(五)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