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传播或者发布气象灾情的;

(二)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可行性论证或者论证后不符合开发条件进行开发利用的。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