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威胁、恐吓申请人及其近亲属;
(三)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场所内从事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并与上述场所保持一定距离;
(四)禁止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住址、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
(五)禁止被申请人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六)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七)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