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年度立法计划审议项目应当明确起草单位、提案单位和提出议案时间。提案单位应当按计划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法规案。

年度立法计划预备项目应当明确起草单位、提案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提案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前完成起草,并按程序报送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部门;由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案的,应当在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前完成起草。

年度立法计划调研项目应当明确调研单位。调研单位应当在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前完成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建议列入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审议项目或者预备项目的,调研单位应当提出法规立项申请,或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法规立项申请。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