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收到报请批准报告之日起四个月内予以批准;对与省人民政府规章相抵触的,先由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协调、提出处理建议,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当审查其是否违背所变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民族自治地方作出的专门规定;对不违背的,应当在收到报请批准报告之日起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存在合法性问题的,不予批准或者经报请批准机关修改后提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