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审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请批准机关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该法规的说明,并安排有关负责人听取审查意见,回答有关询问。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指导,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由法制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审查报告。

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民族华侨外事委员会进行指导,征求法制委员会、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审查报告。

相关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工作进行联系和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